西北某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取暖用煤,A供应商被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。但评审结束后该地爆发“新冠”疫情,煤炭的主要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输被暂停,煤炭很难运进该市。
A供应商无奈和采购人沟通这一情况,告知采购人不得不弃标,并于成交两日后向采购人递交了《弃标函》,表明铁路运输成本低,疫情导致铁路运输暂缓而不能按规定时间送达,所以无法向采购人供货,故而放弃中标。采购人表示理解,依法将相关情况报给当地监管部门,监管部门最终认定A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,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对A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禁止在一年内参加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。
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铁路货物运输渠道不畅通,供应商无法供货,能够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?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所说的“正当理由”指的是什么?《政府采购信息》报社创办社长刘亚利认为中标(成交)后可以不签订合同的“正当理由”指的是“重大变故”,属于不可抗力因素——即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包括重大政策突然调整、突发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约等情况。
“因为疫情导致成本较低的铁路货物运输暂缓导而无法及时供应,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,因为A供应商还可以采取其他运输方式,虽然可能成本会更高,其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应该依法处罚。”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告诉《政府采购信息》报社记者。
为进一步了解情况,记者联系采访了A供应商相关负责人,该负责人告诉记者,由于当时疫情原因铁路货物运输暂停,采用其他方式的话,运输和疫情检测也相当麻烦,仔细算了下项目做下来根本不赚钱,所以放弃了中标。“这个事情确实是我们有错,所以我们认罚,经商本来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,以后可能会引以为鉴、考虑更加周全,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吧。”A供应商相关负责人表示。